這些使用條款中使用的用語定義如下。但是,如果有單獨的定義,則不適用。
本服務 | 這是根據本使用條款,在使用合約中指定的國家或地區使用eSIM提供專用於資訊通信的通訊的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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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IM | Embedded SIM的縮寫,將元件放入裝置主機中的 SIM。與一般SIM卡不同,無需將其插拔入至主機中。 |
eSIM 設定檔 | eSIM 設定檔是必須下載的軟體,以便在支援 eSIM 的裝置上接收業者的行動網路。透過將 eSIM 設定檔寫入 eSIM 卡,即可以進行資訊通信。 |
使用合約 | 這是指本公司與申請人之間就使用本服務而簽訂的合約。 申請人:作為使用合約主體與本公司簽訂使用合約的人。但根據上下文,也可能指與本公司申請使用合約的人。 |
電信業者 | 無論MNO或MVNO,都是指與我們公司或eSIM業者有合約的提供此服務的通訊提供者。 |
eSIM事業者 | 指與本公司簽訂合約並提供本服務eSIM的業務業者。 |
申請人只能出於自己的目的合法使用服務。
本公司可以在未經申請人同意的情況下更改這些使用條款。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按照第 6 條(通知方法)規定的方法,提前將使用條款的變更、變更後的使用條款的內容以及變更的生效日期通知申請人。當本公司更改這些使用條款同時也視同申請人同意這些變更。
本公司可在未徵得申請人同意的情況下變更本服務的使用費及其他服務內容。在這種情況下,本公司應透過第6條(通知方法)中規定的方法將變更後的服務內容通知申請人,並在此後(如果指定了單獨的變更生效日期,則在該時間之後)變更後的服務內容及開始適用時候申請人若繼續使用本服務則視同同意變更內容。
除非本使用條款另有規定,本公司向申請人發出的所有通知均應以書面形式、透過電子郵件(包括簡訊服務等)、電話、在本公司營運的網站上發布或透過其他方式按我公司規定的方式進行。
如果在我公司規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法確認使用費的支付,我們可能會收取每年14.6%的滯納金。
申請人不得在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下,轉讓、繼承、擔保、承諾,或是其他方式處理使用契約內產生的地位、權力或義務的全部或部分給第三方。
本公司可以將提供服務所需的部分工作分包給第三方,申請人應事先同意。
除非公司事先書面同意,申請人應對公司揭露的與服務有關的非公開資訊進行保密。
本使用條款的管轄法律為日本法律。對於涉及本使用條款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的案件,東京地方法院擁有一審專屬管轄權。